问题 |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应当对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应当对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虚假出资的行为,公司成立时已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也应当与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是发起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公司的设立。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应当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意识,促进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防止虚假出资的发生,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份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份额的,由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条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份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份额的,除差额应当由股东补足出资外,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虚假货币出资没有规定。在这方面,我们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虚假货币出资的问题,我们不能参照第三十一条的精神来处理,如果您遇到股东虚假出资的连带责任问题,想得到更多的法律援助,我建议您到法律咨询网.com找律师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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