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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隐性广告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释义

所谓隐性广告,是指以公认的广告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受众产生误解的广告。《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广告中发布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辨认性,使消费者能够辨认为广告。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标识,广告标识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同,不得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也应当符合这些规定。然而,网络广告采用隐蔽形式规避法律、欺骗消费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BBS中的隐蔽广告。在BBS论坛上,开设了一个专门的专栏来讨论某个产品。大部分帖子都是一些企业发布或委托发布的。他们打着讨论产品性能、质量或技术问题的名义,实际上是在推销企业的产品。它们具有广告的性质,以较少的成本达到宣传和扩大影响力的目的。关键词搜索中的隐性广告。正如不正当竞争讨论中提到的,我们使用关键字技术将包含关键字(单词)的源代码放入整个网站程序中。关键词(词)一般是企业的驰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当使用搜索引擎用这个关键字搜索时,网站会与驰名商标、产品等一起出现,这种广告发布的形式比较隐蔽,识别和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网络新闻形式的隐性广告。目前,混淆新闻信息与广告信息的界限,以新闻为幌子发布广告,以新闻为名发布广告,尚无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难以拒绝的电子邮件广告。许多人深受电子邮件广告的困扰。只要广告客户知道你的电子邮件地址,你就不能拒绝。电子邮件广告是以邮件列表的形式发送的,理论上可以很容易地从一个扩展到无穷大。个人可以在无数的邮箱里发布广告。这种意想不到的广告比上门推销更让人难以忍受,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总是以固定的形式、时间或版面发布,容易被广告经营机构和消费者识别。然而,由于互联网的一些新技术和新特点,出现了许多既不同于传统广告形式,又具有介绍或推销商品和服务功能的“广告”,即“隐性广告”。很难界定这些难以识别、与过去不同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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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