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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成立后,投资合同能否终止
释义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出资合同不能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二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这种减免将直接缩小公司财产的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减资程序。未出资的股东只有在清偿现有债务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有效退出公司。代为出资,收回债务
    

其他股东代替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到清偿。同时,补缴出资的股东有权向股东追偿,追偿失败或者股东无力清偿的,代替出资的股东有权选择继续追缴或者直接取得股权,以代替履行出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该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它超越了替代履行和收回出资的中间程序,通过股权转让直接取得股权,未出资股东与已出资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前景乐观等上述方式的立场完全不同,未出资股东倾向于选择补足出资、改善股权;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前景悲观,往往会选择不投资、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持相反的立场。民商法的原则一直是分清善恶,责怪错误。无疑,上述方式的选择权应属于无过错出资的股东,无过错出资的股东在此承担消极的不利后果。但需要强调的是,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除为清偿股东债务而在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外,不得强制转让股权。出资股东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在实践中必须以未出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责令退股、开除股东是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上述认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因此出资合同不能终止。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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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