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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京剧脸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释义 京剧脸谱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表现方式,在世界各地享有很高的声誉。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要求版权的物品。但是,不同个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脑力劳动创作的不同京剧脸谱作品,仍然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相关创作者有权对其脸谱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赵孟霖选取了272位具有代表性的京剧传统人物,用脸谱的方法画出他们的脸,编入《京剧脸谱解文集》,由朝华出版社出版。被告上海灵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公司)从上述画册中精选30张京剧面膜,创造性地为被告上海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坊销售公司)制作扇形广告。每个面罩代表一个促销属性。2000年9月,上坊销售公司将《E-House新闻》与广告一起发布,但广告文字略有变化,一审法院认为:一是原告拥有《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二是被告灵石公司在设计广告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绘制的30张京剧面膜,被告尚方销售公司作为广告主使用、散发上述广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是被告灵石公司和上坊销售公司在新民晚报向原告赵梦麟道歉;2、 被告灵石公司、上坊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梦麟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后,被告灵石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赵孟林的诉讼请求。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与京剧脸谱相同的脸谱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赵孟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对有争议的30幅脸谱作品拥有著作权;京剧脸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确认脸谱作品著作权将严重制约京剧等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审判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简单的事实。然而,本案的简单事实涉及著作权法的两个基本概念,特别是京剧脸谱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和判断
    

首先,京剧脸谱作品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原告的保护请求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被认为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造,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由此可见,原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最重要的要素,即只有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现有作品的抄袭不能形成新的“作品”。判断作品原创性的标准通常很难把握:作品是否独立完成比较难确定,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创造性”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的主要争议还源于京剧脸谱作品的“原创性”问题:被告坚持京剧脸谱是中国传统京剧文化的结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众多京剧艺术家的共同创作,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不仅原告,而且任何个人都无权对京剧脸谱作品主张著作权,因为京剧脸谱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形式,京剧脸谱作品不需要独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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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