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似乎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免费下载和使用已出版的音乐、电视和电影作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下载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供个人欣赏是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虽然不需要付费,也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使用它们是不自由的。还要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当然,如果用于营利等其他目的,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支付和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有巨额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具有营利的目的。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还包括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以及相邻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传播作品享有的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18周以上可以构成本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有以下四种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图书排他性出版行为是指图书经过编辑、加工后,向社会公布作品的行为。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对音像制作者著作权相邻权的侵犯;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的行为,是以他人名义的非法牟利行为2著作权侵权案件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创立了XX论坛。被告人苏某、曹某、贾某、李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形式将大量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其公司XX论坛,时间长达2年。超过60000注册会员下载。此外,被告人寇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雇请被告人崔某等人将其拍摄的影片复制到4000多个硬盘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 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苏某、曹某,贾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崔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是,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苏某、张某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寇、曹、李、贾、崔。其中,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被告人缓刑。本案七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复制、销售为手段,进行营利性销售,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