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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作工作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从以上合作作品的概念可以看出,区分合作作品的依据应该是作者的数量,而不是著作权主体数量的变化可以改变作者的数量。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从本质上讲,上述观点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和“共同著作权”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和第一著作权人,例外应限于合同或法律规定,共有的标准是著作权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已经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权利人从此变更为复数的情形。具体情形应当包括:(1)合作作品;(2)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3)著作权人将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部分著作权人自行保管;(4)著作权人死亡的,二人以上继承或者遗赠;(五)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人分立,或者终止后由二人以上继承。作品的作者明显确定,创作后不变;然而,作品的正确地位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定时期内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数量。因此,在实践中,一部作品很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许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作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成为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使是合作作品,由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人的著作权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同著作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演绎作品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作品,又称衍生作品、衍生作品或二次作品,其内容包括翻译、改编、编撰、电影制作等,经原作品作者许可(即,在不改变原作品基本情节的前提下,演绎作品的再创作包含了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应注意不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每个合著者共享作品的著作权,每个人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完整
    可以看出,虽然演绎作品的形成有赖于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原著作权人不能自动成为演绎作品的合著者。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作者的数量。判断时间应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在创作过程“中途”加入创作的人也是合著者。演绎作品不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成为合作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著作权人的多元性,作品不成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引发的纠纷占很大比例,相对复杂,而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因此,不同的法院往往对合作作品的认定、合作作者的认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合作作品的综合分析,本文提出以下观点:(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作品创作时的作者数量;演绎作品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成为合作作品的;作品不因著作权人的多元性而成为合作作品(2)根据“个人利用可能性”的标准,合作作品分为复合作品和联合作品(3)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下:(1)合作创作协议;② 共同创造的行为;③ 合作作品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4)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是其劳动成果最终构成作品的原创性
    (5)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版权”,但他们应该只对自己创造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拥有著作权的,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上述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所以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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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