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向著作权人付费,可以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二)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播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向表演者付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译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然而,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行或者经他人许可发表的作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不能明确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的已发表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个?前款所称户外公共场所艺术品,是指在户外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用于复制、绘画、摄影、录像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当事人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重用成果,不构成侵权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