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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
释义 作为内地企业首选的融资中心,香港不仅可以从海外上市获益,也可以享受到当地市场的便利。从1993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国内企业在香港融资9010亿港元,占同期香港市场融资总额的49%。仅2004年度,香港境内企业募集资金1104亿港元,其中初始上市754亿家,占同期香港市场融资总额的79%;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有304家,其中包括H股、红筹和民营企业,市值2兆200亿港元,占香港股票市场总市值的30%;内地企业股票的营业额已占香港股市总成交额的近50%。各种数据表明,去年以来,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中国企业早期上市的示范效应,推动国内企业掀起了又一轮海外上市热潮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模式多种多样,但可以概括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其中间接上市包括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但境内企业以任何形式在境外上市,均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主要适用法律是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997年红筹指引》)。本文以香港股票市场为例,介绍了国内企业在国外上市的几种模式:< P> > P> I。境外直接上市
     < P>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以境内公司名义向境外证券管理机构申请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并在香港境内上市的H股等地方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s股在新加坡上市,n股在纽约上市等
    

由于公司注册地仍在内地,实质上中外合资企业的部分外资股在境外上市,上市资金仍需返还内地,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导向是鼓励“成熟一家,核准一家”,境外直接上市一般采用IPO(首次公开发行)方式,程序复杂,成本高;这需要国内外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需要很长时间。但正是由于这些相对严格的程序,申请企业一旦获准在境外上市,就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股价能够达到可能的最高价格,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声誉和更广泛的股票发行范围(1)境内企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的条件(2)募集资金的目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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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