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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指引
释义

1、 申请程序: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定并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抄送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和电子版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应当自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发出更正通知书的决定。更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的,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自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上市公司逾期未作出完整合规回应的,应当在收到上市公司的更正回复后,于到期日次日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和未及时作出回应的具体原因,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股票发行的,适用《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以保证审计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计,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至反馈发出之日止实行“沉默期”制度,不接受申报人的来访,审计程序: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并购一处、并购二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财务问题,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计,形成初步审核报告,提交部门专题会议审议,专题会议研究后形成反馈意见
    4。反馈及反馈回复程序: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反馈意见后,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与申请人、中介机构进行面对面的询问和沟通。并购一部和并购二部的两名以上审核员应同时参与询价和沟通。反馈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作出书面答复。上市公司逾期未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应当在到期日次日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未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项目无需提交重组委审核程序: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交完整的合规性反馈意见后,如无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应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合规性反馈,或者在反馈期内有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说明的事项的,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布反馈意见
    (六)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程序:需要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的,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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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