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 |
释义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从而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阻止或挫败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而采取的行为。由此可见,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而反收购的核心是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对抗敌意收购的措施是合理的,有关建立我国反收购立法的价值判断。关于反收购行为的评价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些内容一般包含两种观点:一种是完全否定,另一种是部分肯定。其中,持完全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反收购只是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方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较量,其过程和结果完全忽视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而言,管理层在实施反收购措施挫败收购方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剥夺了目标公司董事获得股票溢价收益的权利,违背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而且,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后的大量股份制企业出现了“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且,大量的国有股在我国不能充分流通。这些原因导致了这些占据我国经济主导地位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所谓“收购”。在此前提下,讨论建立“反收购”制度可能为时过早。一些支持肯定观点的人对反收购措施持部分肯定态度。该理论认为,应当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反收购活动。但是,应当允许反收购措施作为改善或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手段。因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使经营者成为股东的代理人,具有与收购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没有这些反收购措施,经营者也缺乏议价能力,收购人可以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无视经营者的讨价还价。实践证明,一些反收购措施可以防止目标公司的股东被收购人掠夺,获得更高的溢价,促进目标公司的财产向更有效率的收购人流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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