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编辑作品的意义是什么 |
释义 |
编撰作品是指不构成一部作品的若干作品、作品片段、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对其内容的选择或对体现原创性的作品的编排,称为编撰作品。编辑作品的组成部分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片断,如论文、词条、诗歌、图片等;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行情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etc与合作作品的区别。编撰作品的作者不一定要有创作意图,但合著的愿望可以区分作者在编撰作品中的成就,而作者在合著作品中的成就有时可以分开或不分开。编撰作品以编撰者名义出版,但合著者以合著者名义共同出版,特点是编撰作品的收藏性和独创性。在著作权法方面,有关编辑的英语词汇有两种:一种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五)款中使用的“收藏”;二是WTO《TRIPS协定》第10(2)条中使用的“汇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这两个词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在中国大陆著作权法中被称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称为“编辑作品”。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多地是指编辑、编辑等出版专业工作。因此,为了避免歧义,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正式将“编辑作品”改为“编辑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集合 是不构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资料或其他资料的集合。编辑作品的组成部分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片断,如论文、词条、诗歌、图片等;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行情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最典型的编撰作品是独立存在或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选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相册等,但也有一些相对独立的编撰作品,如多人创作的教科书,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原创性,这是编写的必要条件。集体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不在于编撰的材料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于编撰者对作品集的选择和编排是否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比如,法律法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编排独特,反映汇编者的创造性作品,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知识创造,都应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包括对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也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现有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第5条使用了与《trips协定》几乎相同的词语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编辑作品中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如何阅读并不重要。编辑最基本的特点是“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要有原创性,编辑作品有许多独特的性质。编辑作品必须经他人同意,方可编辑。我们还应该理解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的区别。别把他们搞糊涂了。以上是我们可以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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