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以协议方式在上市公司享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但不超过30%购买人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购买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可以免予要约收购人协议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可以要约收购;但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可以免除收购人要约收购。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履行采购协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在收购协议履行前进行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拟免于要约收购的,公司应当自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自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5日内公告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和处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制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应当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以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支付安排 披露收购报告的收购人自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因股权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并公告的,只能就与上次报告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和公告;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一)中国公民身份证明,(二)根据收购人的实力和工作经验,说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可行性。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变更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的管理能力 (1)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条件并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能力的验证意见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MBO),上市公司应当有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须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公告,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收购公司,或者近三年在证券市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自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止为收购过渡期收购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的提议重新选举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重新选举董事会的,收购方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买卖资产或者进行重大投资,不得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除收购人试图救助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债务的,应当调查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和收购意图,并在其股权变动报告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未解除公司为其债务提供的担保,或者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协议收购当事人应当向被收购人提出申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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