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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刑缓刑期间多次解救服刑人员
释义

福建省福州市原副市长施某(已判刑)与情妇姚某合谋,帮助多家公司解决房地产项目相关问题,受贿160万元,并将部分受贿款用作新房首付。案发后,姚某被逮捕,因曾三次在看守所帮助聋哑人挖鱼骨抢救同一监狱的危重病人,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其提起公诉时建议从轻处罚,福建省,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没收赃款160万元上缴国库,庭审中,姚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作任何辩护。他认为,有自首和共犯情节,积极救治3名在押危重病人,构成重大立功。建议减轻处罚,缓刑执行
    

法院认为,姚某作为受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认定姚某有罪
    姚某主动到福建省纪检委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投案自首。姚某提供了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并在羁押期间多次积极解救在押患者。他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
    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起诉前将赃款全部退还。从整个案件来看,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相应社区矫正工作证明,对其申请缓刑将不再危害社会,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认定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将16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减刑假释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刑:。报告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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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抗御自然灾害和消除重大事故的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狱规定,被警告、记过、羁押或者在监狱犯罪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满二年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一次以上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罚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自觉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申请假释
    

对于累犯和因谋杀、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人,不得假释(9月30日以前犯罪的,1997年10月1日后仍在服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前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未成年犯犯罪时的减刑、假释标准,与成年犯相比,可以依法适度放宽对身体残疾的罪犯,要注意悔改的实际表现
    

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未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不构成新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以上是多次解救、缓刑的知识。如果我们犯罪,我们必须诚实地服刑。如果我们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将被通勤。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立法者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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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