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
释义 |
1、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一季报和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1月至4月)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7月和8月)编制,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即第一次季度报告应当在4月份编制)结束后30日内编制季度报告,第三季度为10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董事、监事,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生其他涉嫌非法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非法买卖所得,公司应在本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董事会收回“重大事项”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二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对上期披露的2007年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进行变更或调整的,与本年度报告一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变更或调整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完成编制,2008年4月30日前提交并披露2007年度报告。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上市公告中披露2007年度经审计业绩的,还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度报告。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应当在4月1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未披露原因,解决方案及延迟披露期限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编辑带给我们的关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法律知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比较复杂,不能用一两句话来解释。因此,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无论有多少,您都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法律咨询网.com,我很高兴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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