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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判决
释义

列举了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2; 2未经合著人许可,将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出版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因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方法制作的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广播或者公开场合传送、录制现场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传播或者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广播、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损害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录音录像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变更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或出售伪造他人签名的作品。”。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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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