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和表演权有什么区别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相邻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界定为“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同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和翻译权。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基于其作品的表现所享有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经作者授权后的权利。它是从作者的表演权中衍生出来的权利。因此,表演者、出版者、音像制作者和其他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在相关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统称为“邻接权”,即著作权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将表演者的权利列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区别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不同:前者是作品,后者是一种表演,保护表演权的理由是作者的创作。它的目标是工作本身,而方法是允许他人以某种方式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表演者自身的形象、行为、声音和一系列表演活动。因此,如果一部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多次表演,那么就有不止一个人有表演权,而表演权的主体仍然是作者。原因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每个表演者的活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著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自首次登台以来,已经演出了数千次。共有22位演员扮演了琼华,16位演员扮演了洪青。他们与表演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是作者,后者是表演者,而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创作作品的作者。表演者权利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的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的著作权包括决定是否将这两部文学作品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荧屏的权利,而《骆驼祥子》的表演者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演员张怡和胡牛演员**高娃,有权表演。因此,对于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诗人、剧作家、词曲作者、编舞、漫画对白创作者是表演权的权利人,而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唱家、舞蹈演员、漫画对白演员是表演权的权利人。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表演作品,也可以委托他人表演,所以表演权和表演者的权利有可能在主体上发生竞争。比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当演讲者和舞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歌手演唱自己创作的歌曲,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的权利。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两个主体竞合的情况很少,权利的内容是不同的:前者是财产权,而后者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表演权是作者的权利,也是表演者的义务。经作者授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允许他人向公众广播、传播其现场表演,并收取报酬;(四)许可他人发声录音录像,收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收受报酬;(六)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收受报酬。由此可见,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即签名权和保护表演者完整性的权利。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音权、复制发行权和相应的赔偿请求权,保护期限不同:前者是作者的生前和死后50年,后者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是无限的,公民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权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而言,表演者签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至演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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