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
| 释义 |
关于内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3月23日起,下列实物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材、矿产品、金属材料等无产权证的房屋及汽车配件、无驾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书画、图书、化肥、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和工业用半成品 著作权、商标许可证、专利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土地使用权除外)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一)在中国投资者、法人团体,事业单位(自立单位除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 银行出具的证明投资者资金处于良好资信状况的文件,银行对账单不得作为资信证明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资本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之一作为资信证明: 与投资者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证明其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 a。母公司或投资者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与投资者的亲子关系证明,或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与投资者的亲子关系证明。与母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资信良好的文件。母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财务担保 4。项目申请报告(附大纲备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授权书) 5。公司章程(由投资方式的指定代表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 7。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任命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无董事会的,提交此项,并附法定代表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业用地使用证或厂房租赁合同(提供产权证、营业执照、出租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与预许可行业许可证相关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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