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家,物权秩序的建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符合物权观念的建构,保持物权法规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物权法只有符合合法性条件,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否则就不会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方面,其特殊性给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带来了困难:在物权法的发展史上,从来没有一种“财产”的保护对象没有明确的界限,完全取决于其定义;另一方面,当知识产权法日益被解读为全球知识产品垄断的工具时,有必要对其立法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盗版行为的频繁发生,也证明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并在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中探讨这一问题,以寻求支持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哲学基础和法律框架,首先,知识产权法是人类智力活动规律的再生产。p> 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用语。因此,人们对它们的理解只能来自于对“知识”的解读。然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中“知识”的传统解释是片面的,这主要体现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活动”权解释为“知识”权。将知识活动的“过程”权解释为“结果”权,导致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对已披露的个人知识成果的高度保护,忽视了知识活动的本质要求 人类知识活动的本质是什么?总之,知识活动演绎了智慧、知识和信息之间的关系。个人知识活动是知识活动主体追求智慧、获取知识、传递信息的过程。它也是知识活动主体对智慧、知识、信息关系的揭示。从智慧、知识、信息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可以描述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性质和结构。知识活动的主体是具有生命和灵魂、追求意义和价值的个体。知识活动的对象是知识活动主体所追求的智慧。知识活动的本质是表达智慧。同时,个体知识活动也在信息传递层面展开。个体只有通过表达智慧才能获得包含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本体智慧是人类永恒的目标,个体只能获得有限的智慧信息。个体通过表达行为和特定的表达符号形成具有外在特征的“知识形态”,并借助信息进行复制和传播。个人知识活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是各种“知识形态”,其实质是“智能信息”。它反映了智慧、知识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并被表达、理解和传播。知识产权法参与个人知识的表达、复制、传播和使用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其进行财产保护。作品、技能、智力、技术、经验、公式、参数等都是各种知识形式,其基本内容包含着各种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 此外,个人智力表达和控制的特殊性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前提。人类的共同智慧活动是通过个体活动来完成的。个人能力的不同,决定了个人经验智慧信息的意义和价值的差异和竞争。于是,形成了人们真正的智力差异。同一符号形式因主体理解能力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人与人之间真正的竞争是理解各种符号的意义和价值的竞争。不同的个体付出不同的代价,大脑对客观世界处理不同的信息,个体获得不同的智力信息;个体的“具体”水平和定性能力(辨别能力)是不同的,理解和接受各种符号意义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同时,不同的个体表达能力、不同的表达工具使用方式、不同的知识形式具体表现出来。这样,个人的知识活动就成为具有特定的知识层次、特定的具体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特定的表达能力和特定的表达形式,追求多样化意义和价值的具体表达活动。这种“特殊性”使得区分人们共同的知识活动成为可能。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具体表达,包括是否表达、如何表达、向谁表达、是否传递。因此,侵害他人个人财产权的构建已成为事实。整个知识产权法的构建技术是区分和区分各种知识形态的“专一性”,从而准确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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