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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释义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可以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出现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理论。研究认为,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自然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这两个规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早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2(1)条就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保证有效保护本国国民免遭不正当竞争”,它开始把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术,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都深受这一规定的影响,或多或少地模仿了这一立法,在上述世界立法潮流的影响下,理论界也形成了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危险的观点,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种混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广义的不正当竞争不仅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还包括限制竞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行为本身是一种竞争行为,但不公平。当然,限制竞争与知识产权法无关。然而,在狭义的竞争中,存在着大量与知识产权法无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非常明显。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清楚地发现,上述论点是极其错误的。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是混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关键;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企业和个人对其知识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相关成果的财产和个人利益,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导致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诸多相似之处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外部力量的介入,同时更有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公民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更加注重市场信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国家权力更多地介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公民的自律在许多领域至关重要,公民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显然深深地烙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共同立法目的的,(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1)权利保护方式的区别(2)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包括“作为”和“禁止”两个方面: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其权利,则可以自行禁止或请求国家权力;然而,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却明显不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定名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是“反”,即只有当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被激活,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被禁止。因此,这种权利只有依靠不正当竞争才能存在,它只有“禁止”的内容,而没有“行动”的内容,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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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