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释义 |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可以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出现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理论。研究认为,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自然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这两个规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早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2(1)条就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保证有效保护本国国民免遭不正当竞争”,它开始把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术,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都深受这一规定的影响,或多或少地模仿了这一立法,在上述世界立法潮流的影响下,理论界也形成了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危险的观点,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种混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广义的不正当竞争不仅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还包括限制竞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行为本身是一种竞争行为,但不公平。当然,限制竞争与知识产权法无关。然而,在狭义的竞争中,存在着大量与知识产权法无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非常明显。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清楚地发现,上述论点是极其错误的。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是混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关键;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企业和个人对其知识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相关成果的财产和个人利益,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导致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诸多相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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