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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实现
释义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采取冻结措施该规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关于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的争论,使股权的强制执行找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着眼于司法实践中的衡平法执行程序,进一步探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把握原则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股权执行《条例》及各类公司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可见,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强制执行原则;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则;三是财产穷竭原则。《规定》第五十五条主要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人民法院对上述人员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体现在对公平的保护上。四是优先权原则,即在衡平法实施前,应尽可能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并保护其他股东身份所决定的优先权。这一原则也力图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和股东构成的连续性
    第二,股权执行工作的形式《实施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或者股权,通知有关企业不办理冻结投资股权或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向被执行人派发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冻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债权人首先应当根据具有支付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据,如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等;第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执行人不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并将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股权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告,说明股权冻结情况,并通知异议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股权。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要求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并告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将详细阐述。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有关资料,并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股权强制转让《实施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现股权强制转让的方式有三种:拍卖。拍卖期间,拍卖底价以上述协商或者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为准,并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拍卖中,第一次拍卖的最高竞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继续进行。每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上一次拍卖底价的90%,最多拍卖三次。拍卖价格确定后,应当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意见。同意转让的,以交易价格作为转让价格(二)清偿债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者法院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人返还股权。当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3)变卖。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被执行人出售股权或者转让股权。被执行人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督,控制销售价格。因此,这种转移方式也是强制性的。强制股权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人持拍卖成交凭证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股权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新课题。由于相关程序规定还比较笼统,在具体实施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相关法律事实并严格操作规范
    (1)不得以执行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将股东为股东的公司的裁定变更为被执行人或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交出被执行人的出资财产的情况。由于执行不当,公司经营不利,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受到损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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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