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解释: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与著作权关系的规定。首先,著作权法名称的由来:。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使用著作权,这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是一致的。在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称之为著作权,如清朝、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从原来的情况看,“著作权”一词只指作品的排他性发表权和印刷权,对著作权的使用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出版商的权利。它是“保留一切权利,必须调查复制”意义上的著作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这一事实大相径庭 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这通常被称为作者的权利,并转化为版权。该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著作权是著作权,主要理由如下:。无论叫著作权还是著作权,其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著作权法的客体不仅包括书面作品,还包括其他作品,包括相邻权的内容。在一个叫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不是出版商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保护对象与著作权法国家基本相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和著作权具有普遍性和互换性。从我国使用的角度看,著作权一词与著作权一词也有共同的含义,由于著作权是著作权,本法的名称可以称为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权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达权和禁止他人以歪曲、变造作品的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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