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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参与合伙的合理性何在
释义

首先,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参与合伙协议的签订,需要参与合伙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为基础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合伙企业成员行为的基础,就像法人章程一样。对于所有合伙人,他们必须有能力签署合伙协议。换言之,所有合伙人如果想参加合伙企业,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法人成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决定是否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及如何处置。从这个意义上说,否定法人参与合伙制,就是限制其自身的行为能力。但法人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的民事主体,当然也具有与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的权利和能力。我们说,法人成立后,它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财产将独立于投资者的财产,成为自己的财产。既然法人有能力表达处分财产的意思,同时又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就意味着法人有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此外,即使法人决定将其财产投资于其他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管理自身资产的一种方式
    其次,法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并不矛盾
    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法律特征。但法人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或投资者)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对自己的外债承担“事实上,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对于法人的债务,法人成员“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只是“在经济上承担一定的责任”4] 也就是说,虽然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就法人本身而言,法人的全部财产是对外债务的担保。也就是说,法人的外债实际上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只限于法人所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这实际上与个别合伙企业中参与合伙企业的每个自然人承担债务的方式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法人参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是一个拥有自己全部财产的法人,不涉及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参与合伙后,法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否定法人成员原有的有限责任要求,而二者并不矛盾
    有学者认为,允许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可能会使一个发展良好的法人因投资其他合伙企业而承担巨额债务,从而面临破产。我认为这不合适。事实上,一个发达的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经营策略和手段。如果这样的法人想加入合伙企业,就必须非常谨慎。再者,加入合伙企业后,法人应当了解自己的地位,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做出努力。即使真的是管理不善,也可以在债务达到危及法人自身生存的地步之前进行处理。而且,如上所述,法人参与合伙企业也是其自身经营的表现,也可以给法人本身带来可观的利润;而且,每个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都存在着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加入合伙企业并不意味着亏损风险必然增加。关键在于法人参与的经营活动的质量。也有学者提出,让法人参与合伙,承担无限责任,不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法人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允许公司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负债严重的,法人使用的资产可能远远超过这一限额。但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法人与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对法人与合伙企业的投资效果也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讲,由于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投资法人意味着投资者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收益权;合伙投资并不产生这种效果,因为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合伙人。因此,立法者为确保法人自身经营资产的充分性而作出的这一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法人参与合伙领域,也不足以成为法人参与合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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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