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告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出资证明书的交付是否为公告的重要条件?我国《担保法》仅规定质押自股票质押登记在册之日起生效,未规定以交付和持有出资证明书为生效条件。律师认为这不对。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表达的形式。虽然不属于流通证券,但具有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其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在转让出资份额的同时需要转让出资证明书。也就是说,交付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转让出资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样的方式也应用于设立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条件应当包括出资证明书的交付。股东名册上的质押登记记录也属于公示要求。理由如下:第一,股东名册仅具有推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为股东的效力,不能证明股东权利的存在。第二,股东是否质押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意愿。但是,质权人查阅股东名册上记录的信息受到限制。股东以其出资是否质押,对质押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极不利于对质权人的保护。梁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81页。但律师不这么认为。股东名册具有确认出资转让的效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受让人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也是股东转让出资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权人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也应当作为质押出资的公开条件之一。因此,在《担保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应当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无疑是正确的,但缺乏作为公开要求之一的出资证明书的交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应包括提交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登记事项记载,否则质押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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