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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互联网的知识产权
释义

1、 网络版权保护网络数字空间中的信息资源呈非线性结构,容易被复制、传输、压缩和多次使用,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困难。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受到冲击,如“出版”、“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原则适用范围的重新确定等。在互联网上,对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比以往更加困难。网络版权是以作品的创作为基础的。它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批准,也不需要出版或注册。作品创作一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受《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人有权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在网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不得将其作品、录音制品上传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网络权利的保护。作者依法上传作品时,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但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他人作品或者篡改、删减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对此,一要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入手,即在无法追究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三,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信息进行水印处理,对复制、下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可以有效打击盗版等违法行为。四是构建网络道德体系,依靠人的内在自我约束来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的内在自我约束,实现对网络侵权的事前防范
    第二,保护数据库是最早的信息资源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了更迅速的发展和更广泛的应用,人们加强数据库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由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可以作为编辑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10(2)条,由“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不享有版权的数据库,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知识创造,就应受到保护。我国的数据库保护不仅要促进我国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而且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制度
    域名保护又称网址,是一种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旨在方便人们收发电子邮件或访问网站。域名是一项自主知识产权。域名争议及其法律规制一直是世界各国热议的焦点,而传统法学理论中并未涉及这一问题。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调整域名纠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我国应对这一问题的困境,最重要的是制定一部适合互联网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和解决办法,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在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使域名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案件类型外,我们首先应该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一些条款的解释,专利侵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之一。然而,这类纠纷并不多。数据显示,近8年来,第一中央人民法院仅受理了2006年一起涉及专利权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我国规定:“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也是如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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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