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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释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上)中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原告)**前慈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闵行区转盛路316-318号,上海
    法定代表人为黄*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凌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有限公司,住所:黄浦区汉口路398号,上海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杨萍
    委托代理人为公司职工车×生
    委托代理人为公司职工王浩
    

上诉人**千慈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30日对被上诉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5)黄民二(商)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结
    首先,2003年5月**公司(甲方)与俞*权(乙方)签订车辆附属协议,约定乙方将自有产权车辆(车牌号:上海ag2936,上海a3250)附属于甲方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每月支付管理费人民币300元;乙方承担车辆对接期间的道路养护费和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安全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报警并通知甲方;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上述所附挂车应以**公司名义取得车辆牌照,并以牌照所有人**公司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保单均注明车主为公司,保险产品为普通机动车保险(企业自用)。保险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零时至2004年5月27日24时。上海ag2936拖车保险单还规定,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人身险(驾驶员)和专属陪护险。两份保单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单的明示通知应以粗体字注明。所附文件包括: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正本、保险条款、保险费发票、保险凭证。本保单所附《机动车辆保险通知书》第三条特别部分规定:请仔细阅读保险类别的相应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更正、终止和解除。如果您发现任何缺陷、错误和遗漏,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第五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更正、终止和解除第(一)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已投保的保险单和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免责条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者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被保险车辆非经营性出租他人使用或者收取报酬载客载货的;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责任:;5因使用保养不好的保险车辆,使用未经验证或者验证不合格的保险车辆,使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的保险车辆,安全性能降低,风险水平增加,这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着必然的直接关系;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在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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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