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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存在矛盾,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特定的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的一种拍卖方式,“买受人是指以最高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由拍卖人的木槌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时,如果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处置可以谨慎地采用拍卖方式转让。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买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重新确定底价,股东才能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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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