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3月,王某向同村人赊购价值87万余元的花生,卖给一家食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她没想到的是公司没有兑现现金支付的承诺。截至目前,王某仍拖欠近20万元货款。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孙某返还全部钱款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公司,必须标明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其财产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孙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他将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即,他必须归还欠王某的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尚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p> 在这种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作为债权人,王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以上是Liba网站组织的有关问题的法律知识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有需要,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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