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缴足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和转让,由股东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股东只能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第五名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人民币10000元 第六名,公司成立后,应当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p>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三)依法取得和转让股利,公司终止后,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分配 (五)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支付认缴的出资按期出资 (3)按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和成立第九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增加或者减少亏损作出决议(九)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并保存在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执行主任的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主任任期届满前,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二)执行股东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方案,公司形式的变更和公司的解散;(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免。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投资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推荐。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二)监督执行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执行董事、经理应当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东决定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四)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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