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诉讼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案情]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袁某在横县“苏州景苑”工地商品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多次向投资方经营的独资企业横县纳**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衡县法院认为,衡县纳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合格原告。作为投资者,林某不具备作为原告立案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林某的诉讼被驳回 虽然横县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但林某可以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其投资横县纳福烧结制品厂 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在线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