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
释义 |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民营企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私营企业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二章商业登记第三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业登记,填写《私营企业工商登记申请表》和私营企业负责人简历。第四条私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目的、条件和可行性分析。合伙企业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交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规定提交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私营企业的,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明:(1)在城镇待业的,提交待业证明(2)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3)辞职证明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应当提交原单位的辞职或者退休证明。(四)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应当提交退休证明和资格证明;(五)无偿留任的科技人员应当提交协议和资格证明证书(六)离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农村居民,不得提交户口簿。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3)场地使用证明(1)业主拥有的私有房屋应提交房产证(2)出租房屋或场地时,应提交房屋或场地的租赁合同,房地产和不动产的相关证明,并提交房管部门的许可证;(3)土地使用情况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证明资本的真实性;(五)与用人单位的协议或者意向书;(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五条申请从事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者品种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私营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私营企业负责人简历后,应当查验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其经营条件、文件、证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经营条件;(二)商业登记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要求(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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