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 第二条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四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一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的侵害和非法干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章注册资本、名称、地址,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 第七条投资者的名称和地址为: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0元,第四章投资者的责任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决定:(一)聘任或者解聘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审议批准企业章程;(三)审议决定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审查出资转让事项,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六)合并、分立、解散,第五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企业有下列组织机构第十条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计划(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及其报酬 (8)负责生产,企业经营管理 (9)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三条企业劳动用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十四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企业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依照国家第七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当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报表:(一)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报表(5)利润分配表(3)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作为法定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经投资者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4)企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增加注册资本 (5)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6)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第十七条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得将企业财产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经营的;(二)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经营的;(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第十九条企业破产、解散时,应当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交清算报告,经投资者确认,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章程或者因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的,退还营业执照和印章,第十章章程的设立和生效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制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投资者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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