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
释义 |
(1) 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域名服务提供者通常将应支付给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域名注册服务费一并报价。对于域名申请人(即注册成功后的持有人),他们不需要考虑域名管理费的具体数额 (2)一方面,由于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持有人申请的域名可能侵犯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域名持有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和地址,以便在域名纠纷发生时,在先权利人可以快速找到域名持有人并与其协商。另一方面,只有提供域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域名持有人与注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域名注册的申请和注册过程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直接完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会满足或签署传统的合同文件。如果用户没有提供真实身份和地址,注册服务商将无法审核。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争议,除非域名实际持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与注册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合同的人或者合同利益的受让人,注册服务提供商在申请域名时只对域名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负责——如果该身份不存在,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可以解除。(3)域名转让中的默示通知义务。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转让给他人时未通知注册服务提供者的,注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新持有人履行注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编认为,在网络条件下,转让域名非常方便(只要给受让人域名解析密码)。域名持有人往往在域名注册完成后转让域名,注册服务合同的其他内容(如服务提供者代为设立下级子域名等)尚未履行。同时,普通网民很难证明已将转让事宜告知注册服务商,这容易给新域名持有人带来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对域名服务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作出专门规定,并将此告知义务解释为一种默示处理,即:,只要原域名持有人未对新域名持有人持有该域名提出异议,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新域名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反复履行一定的义务,以达到更好的发展。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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