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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办法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具体表现为不正当获取、不正当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一是以不正当手段,即盗窃、引诱、贿赂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应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为基础。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限度获取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逆向工程发现、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的发现、对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进行观察、从公开文献中获取第二种,不正当的披露或使用,即披露,第三,违反信托的披露或者使用,是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第四,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对善意第三人的判断,需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来源是非法的,应当有明确的时间标准。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旦将违法盗窃、违约披露等事实善意地通知第三人,其善意将自动终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保护商业秘密有四种方式:民法、劳动法,民法上的救济是指依照民法的规定,要求违反保密协议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请求权是以合同或侵权为基础的。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密责任的一方违反保密合同,擅自泄露或者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称为违约。债权人可以起诉违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从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最常见的两种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计算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二是在损失金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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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