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投资只是一种惩罚吗 |
释义 |
虚假出资只是一种惩罚吗?虚假出资只是一种惩罚吗? 在我国,根据虚假出资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提取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犯此罪的,在单位首页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虚假出资是指什么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出资,取得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发起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公司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在中国,除了资金,还有投资方式,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后者不是货币形式,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估价。估值机构往往被指示高估价格,以达到虚假投资的目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进行的,投资者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进行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投资者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使公司成为卖空公司第三,表现为虚假投资行为。虚假证明文件的使用这里的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证明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应当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本担保。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并不是指所有文件,而是指“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本担保书”、“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能够证明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指验资、验资、评估等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缴足出资或者发行的股份全部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证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用“使用虚假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指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贿赂有关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欺骗公司登记部门。例如,它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其非支配资金进行虚假报道。未交付货币是指发起单位和股东单位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付货币,未足额交付或者未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外国法定货币或金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产权不转移的,不依法办理转移手续。具体而言,是指公司成立后,未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的,行为人按照计划提前提取出资,或者返还债权人或者挪作他用,使按法定程序成立的公司仍沦为无财产基础的皮包公司。在形式上,其真实出资实质上是虚假的。虚假出资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虚假出资等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给相关监管部门增加了难度。虚假出资不仅是一种处罚,更是一种行政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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