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德集团销售经理孙某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于2005年任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他利用自己的立场,多次接受了香港化工有限公司的贿赂,总计超过170000元。孙政才在任职期间掌握了集团的商业秘密,如集团的销售策略、销售价格等。2005年12月,孙某擅自离开集团。在宁夏一家类似企业的公司向他提供优惠待遇后,孙某向公司披露了集团的商业秘密。导致集团主要客户销量大幅下降,产品价格异常下降,而公司经济损失达28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万元。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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