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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释义

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5月17日发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股份合作制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为主要出资人或者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按劳分配、按股分配第四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公司章程)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依照法律第六条(企业名称的使用)的规定批准企业经营范围内法律、法规限制的事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实行企业经营与社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投资者按照其所持股份总额的比例,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股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由国务院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及其有关部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收,除依法由市有关部门行使外,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股东;(二)有最低注册资本额;(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九条(股东人数)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人数不得少于8人,非股东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企业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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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