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口市城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营政发[1995]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集体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股份合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辽宁省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是以股份聘任制的形式对产权结构进行重组,实现股份合作与劳务合作相结合。第四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成员入股,企业与劳动相结合;(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筹资金(3)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4)自愿公平、股权平等,(五)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六)投资者按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市、市(县)、区城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第二章企业设立程序第七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并提出申请。新设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和合伙人必须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发起人不得少于3人。发起人是自然人。第八条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营口市集体资产评估中心评估,并凭评估证书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第九条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当在验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产权,并由市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出具产权登记证。第十条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三)企业的设立方式,股本来源和股权设置(四)注册资本、股份总额,企业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办法(七)企业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八)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修改章程的程序(十一)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直接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向财政税务部门和有关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但国家专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企业除外。注册企业的性质是股份合作制。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主管部门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登记证或验资报告。第三章股权设立和转让第十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根据财产所有权和股份来源设立下列股份:(一)职工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2)累计股份。股份合作制实施前,企业将集体积累的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手中形成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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