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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释义

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一些国家称之为工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而GATT知识产权协议称之为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即未公开的商业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商业方法、管理办法、产销策略、货源信息、客户名单、底价和招标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信息等专有知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是给予商业秘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创始公约中也暗示,商业秘密可以纳入知识产权;直到上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才明确规定了“未公开信息”的问题,这显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一般被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其立法以英国1981年《商业秘密权利保护法》和美国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是建立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上,现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比如日本新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根据民法财产救济方法,赋予商业秘密的法定控制人排除妨害的权利。这意味着,尽管上述国家尚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法定控制者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其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信息,不占用一定的空间,不造成有形损失,因此其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就权利内容而言,商业秘密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人一样,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获取和处分商业秘密,即有权控制和管理商业秘密,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所有权,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法定控制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的行为,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侵权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所谓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公开或者使用;间接侵权是指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将其公开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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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