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否认法人资格,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情: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同意货到付款。原告根据合同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23000英镑的牛皮纸。B公司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开出了一张2.3万元的转账支票。第二天,原告向银行出示了一张支票,并以“存款不足,无钱可付”为由被银行退还。于是原告来到B公司讨回钱,B公司说没钱,等着钱还。原告起诉B公司两名股东李某、张某与B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股东李某、张某清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于1998年5月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两名股东组成。股东李某出资30万元,占股60%;股东张某出资20万元,占股40%。张先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项工作的责任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而不是由B公司的股东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款项是由B公司支付还是由B公司股东李先生和张先生支付审判:B公司两名股东李先生和张先生,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用欺诈手段开具短期转让支票,损害原告利益。他们应该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定B公司的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他们被判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为了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当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待遇以逃避法律义务时,使其在财产和人格上与公司相混淆,并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法院或仲裁机构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理上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第二,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原则只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使得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体性和相对性;第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力只是次要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次要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上是小编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知识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com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许多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服务。我们还支持在指定区域在线选择律师,我们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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