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保密措施 |
释义 |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保密措施。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安全措施。通常,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的内部保障措施是:每个员工进入企业后,都要与员工签订保障合同,先签订保障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制定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作为保密合同的附件。 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工作区门口设置门卫或接待员,防止闲散人员进入;除工作中必要的沟通外,限制员工与无关人员之间的信息传播;设立专人保管文件和电子数据;分发、交换文件、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与他人合作,不得有秘密。确需保密的,应当注明保密事项等。 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除付诸实施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编制并分发给每一位员工,或者将保密制度的规定张贴在网站上为每位员工不时看到的显著位置。必要时,企业可以组织员工学习讨论保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企业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有权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内部保密措施应具体到合同条款中,或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应当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第三,关于竞业禁止合同条款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规定,具体为:不得窃取、引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使用以前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等。 竞业禁止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工不得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或者兼职,也不是自己组织有竞争力的企业。企业职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或自行组织竞争性企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或兼职。上海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D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在竞争激烈的企业兼职,并向该兼职企业提供了在D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被判退还D公司的全部工资,赔偿D公司的全部损失是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员工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或自行组织竞争性企业,是权利人难以证明员工在竞争性企业工作时是否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辞职后的竞争企业。权利人很难证明一种信息是商业秘密。更难以证明企业员工是否使用了这类信息,特别是难以严格区分企业员工在企业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技术或技能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有鉴于此,权利人或企业干脆在保密合同中增加竞业禁止条款,以尽可能防止企业员工使用商业秘密。以上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法律咨询网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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