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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释义

1、 大型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组织的一种常见形式。随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实践证明,他们取得了显著成效。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一般负责企业所有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确定保密事项、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等制度等,有利于企业保密工作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避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制度混乱、运作不力,领导关系不清,员工不知道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范围,整个企业的保密措施乱七八糟,给那些有侵权思想的人留下了漏洞。因此,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对保护商业秘密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秘密单位的秘密。
    

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各部门派出代表、各涉密部门负责人组成。它还可以吸收具有商业秘密知识的专业人员,如律师。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使保密义务人在履行保密义务时有章可循,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负责对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制度化、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负责本单位秘密的识别,根据不同的秘密种类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需要转化为非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应当及时解除保密措施。(3)积极组织开展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从职工思想出发,使保密观念深入人心。物理措施和人为措施相结合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4)建立并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商业秘密特别是重要商业秘密的归档,避免给他人留下机会。通过对档案进行分类、设置等级,企业员工只能查阅企业规定等级的某些类型的商业秘密,并完善登记制度,无论是谁、何时、何地、为何,都能及时登记备案。(五)负责日常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例如,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访问、访问和实施时,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学习如何防止商业间谍借机以来访为借口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6)固定的时间段是一个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一年,一般由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主要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对先进人员进行表彰,对轻微违反企业保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对违法的员工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明确奖惩,鼓励员工保护商业秘密,震慑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从而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各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兼职保安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第二,企业要妥善管理核心技术秘密信息。因此,企业既要妥善保护商业秘密,也要妥善保护核心技术信息。
    

首先,企业的核心技术数据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掌握。在确定核心技术资料的知悉范围之前,应当根据技术资料本身的特点,将核心商业秘密划分为若干部分,由不同的人保护,其他部分的秘密不得相互查询。
    

其次,与掌握核心技术信息的人签订保密协议,这与一般企业员工不同,可以约定更严格的竞业禁止条款。制定完整的核心技术档案整理、归档、保密分类、保存、借阅、复制、传真、销毁等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企业核心技术资料管理有章可循。最后,从硬件设施开始。要将核心技术资料的研发、生产等相关领域设置为保密区域,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规范核心技术资料的复制、传真和销毁;配置专用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设备,防止泄露;对核心技术数据配置专用存储计算机,对计算机采取加密措施,禁止联网等。
    

第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不够严格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获得相关法律保护的前提。一旦公开,就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其保密性。然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企业保密的动力,价值的实现需要商业秘密投入生产经营。因此,企业不仅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泄露,还要采取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密措施。措施越严格越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批复》(1998年),只要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或者其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雇员或者其他人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7]2号)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适应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予以保护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让员工或者其他有商业关系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或者采取与商业秘密价值相等的保护措施,是法律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的保密措施应该既有利于保密,又有利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简单地越严格越好。第四,在对外合作中,应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将知悉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这两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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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