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条件是什么?首先,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前提。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股东有限责任不适用于公司法的情形,不属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和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也被称为股东,但事实上,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只是投资者,投资者尚未完成取得股东有限责任的义务。因此,他们的行为责任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的例外。二是公司设立无效时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无效的效力原则上可以追溯到公司设立时。自然,原本受到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也因公司被宣告无效而失去了有效维持其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这种以形式发生但后来被排除的股东有限责任,当然不能因为其依据不当而归于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不能视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股东作为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属于有限责任的范畴,更不属于有限责任的例外。第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主体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权利有关的各种义务的股东。未违反相关义务的股东不应被剥夺有限责任的保护。第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在各国的案例中,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二是公司人格行为,包括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淆和人格混淆。第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结果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谨慎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时,不能简单地将财产、业务、人员的混淆视为公司人格的滥用。因为困惑只是一种表象,该制度适用的关键是考察其行为背后是否存在利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混淆便利,以法人为工具,以牺牲法人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第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主观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中的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是否要求股东具有滥用的故意。在诉讼中,要求被告人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以不利用公司法人资格为由寻求赔偿,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其非法利益,其行为意图可以认定。以上是小编对“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条件”问题的回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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