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形式和所有权的变更 |
释义 |
股权的交付与股权本身的形式直接相关。股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没有具体统一的权利证书。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股权形式。有限公司的股权分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三种形式。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书。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记载股东名册的书面文件。公司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正式文件。 一般来说,上述文件中的股东身份记录是相同的,不会有矛盾和冲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彼此之间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股份转让后,已登记在股东名册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或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出资证明书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或者股东名册的变更,应当作为所有权变更的标志吗?现行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原则进行分析和选择。综合分析认为,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作为股权变动的一个要件,其理由较为充分:一是在法律上,登记取得的权利通常以登记的形式转让。专利权转让以转让登记为基础,商标权转让以公告为基础。股东权益来源于公司的登记和设立,其转让应当以登记为基础。其次,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发行和控制的股权证的形式,容易出现不规范、随意的行为,不具备登记的公开性和公信力;第三,股权代表着非常重要的财产利益,而且它的房产价值比其他房产要大得多,很多情况下甚至比不动产还要大。为了防止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有必要规定类似不动产转让的登记生效条件。与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或股份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股权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证券有着密切的关系。股份转让以股份转让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转让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不向股东交付股份,有的甚至根本不打印正式股份。为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份支付证书、股东名册、登记文件等多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由于采用无纸化形式,股票证明形式为**证券登记公司股票登记。股票过户登记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股票过户通过自动清算系统办理。因此,上市公司股权登记转让应当没有异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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