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公司的股东资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
释义 |
1、 金融公司股东资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1。普通股股东的资格限制?(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作出明确要求,但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充分的行为能力,能够有效地实施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等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签订和出资的缴纳。公司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目前,各类国家机关禁止经商办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可以利用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例如,2003年12月成立的**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虽然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了禁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所松动。其中第六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出资设立企业法人,但依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设立其他行业的公司作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核算”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投资者身份投资其他行业设立公司。”。(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避免因公司自身股东双重身份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止因公司收购、持有自有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以及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操纵公司股价的现象,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各国法律普遍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避免被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出现身份重叠,进一步损害企业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这也符合《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的立法精神。《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利于承担公司的设立责任,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股东出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 1。公司的成立,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支付公司成立时的各项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钱出资。 2。实物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的东西。实物投资一般以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工厂等为基础。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和服务商标的两种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是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准确地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无形财产。从广义上讲,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从狭义上讲,它因未经法定程序授予,没有明确的排他性时间和地域限制而被排除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称之为专有技术。然而,技术诀窍或技术诀窍往往难以严格界定。就非专利技术而言,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二是符合专利法保护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申请后未被授予专利权,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为公众所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从财产的分类上看,应当归为有形财产,但与土地本身不同。因为它涉及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其他土地权利。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人民(后者仅限于农村地区)。除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外,土地不能买卖,只能依法出租。即使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的。在期限内,使用者有权依法以出资方式使用土地,但使用期满后,应当将土地归还国家或者其所有人的集体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以货币出资。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依法办理财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里的程序是指所有权转移的程序。比如,股东以房地产出资的,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最高投资额不得超过70%。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缴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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