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公司决议侵犯股东权利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在实践中,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决议无效。股东会请求确认超额再投资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 虽然法律不能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但公司章程完全可以限制,股东会不能违反,否则可以起诉撤销。 2。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的,无效。 在表决权比例上,有限责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公司实行“多数表决”,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实行“资本多数票决”,此处未提及“出席会议”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法定比例以全体股东为基数计算,即使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也应计入基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只实行“资本多数”,股东每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比例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未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该基数。因此,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有权起诉宣告该决议无效。 3。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不得剥夺该项权利,又称固有权利。所谓“同等条件”,是指转让出资的价款和支付时间相同。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也愿意在相同条件下转让出资的,但股东大会仍同意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可以为被告提起侵犯优先购买权诉讼和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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