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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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