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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权确认方法
释义

1。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清偿债务时,应当根据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确定股权归属。但从实体特征来看,公司设立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如:,工商登记文件载明的股东不能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请求免除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但可以向实际股东请求赔偿。设立登记股东的目的是避免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承认实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草案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债权人因出资不足或者公司股东抽逃资本,向名义投资者要求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条规定:“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股权受让人、公司外股权质权人就股权转让人、股权出质人是否具有股权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商法公示原则和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并根据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登记机关认定股权的所有权。草案中没有提到这一点,看来有必要说清楚。股东与公司就是否享有股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规定优先予以认定。但是,根据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否依法转让股权等实质性特征,或者公司和股东是否应当知悉,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应当根据其实质特征进行认定,公司未经签发证明或者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认定为抗辩。相反,这些是公司的义务。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后,公司未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出具、记载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根据登记规定,投资者或者股权受让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股东登记或变更登记。公司拒不申请登记的,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公司股权,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该约定不对抗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确认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投资者享有公司股权。应该说,这些规定是明确的,易于操作的。
    

4。发起人股东(包括注册股东、实际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其实质特征,特别是公司章程、合同的签订和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情况,优先予以认定。如果实体特征不够明显,可以结合形式特征加以识别。一般来说,只要公司章程、合同签订,股东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享有,即使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其权益也不能被剥夺。草案虽然对此没有明确意见,但仅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补缴或者返还出资,并赔偿“股东出资”部分的损失(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并不否认股东资格。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以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无论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发生股权纠纷,公司的设立视为无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投资者不得视为公司股东。他们应根据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对内和对外采取行动。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有《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退还出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设立无效案件后,应当责令公司停止营业,有过错的股东在六个月内补足出资。公司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司设立无效,并责令清算。”笔者认为,所谓责令过错方股东在六个月内补足出资的意见,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灵活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如以过错方补足过错为由拒绝无过错方的返还请求,出资要求对无过错方明显不公平。股东资格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是以其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础的,一般没有疑义。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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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