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依法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称:陈某与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66xx号民事调解书,a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同意终止纠纷,他于日前向陈某支付工程款344308元;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他支付工程款每月向陈某支付30万元,上述工程款共计2744308元;a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4707元。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公司名下没有财产,执行结束。a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王某、潘某、蔡某未依法对a公司进行清算,侵害了陈某的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经法院法定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潘某、蔡某被认为放弃了辩护权和质证权。本案系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已经偿还了对陈的债务,以及王,潘某、蔡某应承担A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 律师表示:是否承担A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 A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潘某、蔡某作为a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到陈某提起诉讼时,a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3年多,潘某和蔡某的下落也不得而知。王某称,公司公章及相关材料在潘某手中,他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a公司的财务账簿很可能被销毁,清算无法进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陈先生根据上述介绍,请求王先生、潘先生、蔡先生支持A公司民事调解函(2008)第6676号关于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未依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我们对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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