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退股的法律条件 |
释义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利润分配规定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终止后存续。股东与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对上述内容的相关答复,可以认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中国的相关法律律师网老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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