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者,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但因规避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其股东身份尚未确定的投资者工商注册并在公司备案,不具备正式的股东资格特征。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资本紧密结合弱化了其人性,股东所持股份一般可以自由流通,隐名股东纠纷很少发生”,本文所述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明显股东,即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以其本人名义登记,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予以公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实际出资,但隐名股东的股份以其名义公示;第二种情况虽有实际出资,但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部分股份。隐名股东存在的基础是隐名投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隐名投资者实际上是投资设立公司或认购已设立的公司。但是,由于下列原因,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为他人,即表见股东。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1)如果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大股东不能投资于公司,名义股东可以作为投资者设立公司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必将被视为无效,大股东将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公司还将面临一系列的股权变更、减资和退职等法律问题。 (2)隐名股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大股东因某种原因只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的,应当视为持有股权的大股东,但是股东名册应该改变。 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我们需要分析具体的问题。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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